(2015)和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喜贵与王青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贵,王青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67号原告:杨喜贵,男,住和龙市。被告:王青宝,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喜贵诉与被告王青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喜贵无法联系,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喜贵负担。审 判 长 李今花代理审判员 孙世宇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惠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