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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喜贵与王青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喜贵,王青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67号原告:杨喜贵,男,住和龙市。被告:王青宝,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喜贵诉与被告王青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喜贵无法联系,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喜贵负担。审 判 长  李今花代理审判员  孙世宇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惠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