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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旺。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XX。本院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