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潘国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国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481号罪犯潘国军,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01月16日作出(2008)海刑一初字第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以(2009)秦刑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8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21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2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潘国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4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国军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国军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洪明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孙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