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贾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住所地无极县花园东路57号。代表人曹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该行职工。被告贾某某,男,无极县人。被告刘某某,男,无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与被告贾某某、刘某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贾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464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