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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慕和、王仁驹与王仁驹、舒晓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62号原告:林慕和。委托代理人:胡斌,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驹。被告:舒晓芸。委托代理人:楼铭元、王媛媛,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慕和诉被告王仁驹、舒晓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行使处分权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慕和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慕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47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20元,以上合计8132.5元,由原告林慕和负担。审 判 长  王笑庆审 判 员  李 益人民陪审员  席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