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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博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冯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张某乙。现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甲辩称:我和原告夫妻关系尚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张某乙。双方于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2015年6月23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婚后已育有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双方更应考虑养育子女的责任需要共同倾注心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念在原、被告的子女在生活、学业上需要双方倾注更多心血,为其营造美满的家庭环境,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代码207401021)。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颖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