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立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金芝等诉程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芝,王建营,王盼盼,程兴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立保字第33号申请人刘金芝,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申请人王建营,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申请人王盼盼,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程兴勇,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现拘押于临沂市看守所。申请人刘金芝、王建营、王盼盼因与被申请人程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兴勇所有的苏CYXX**号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兴勇所有的苏CYXX**号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学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