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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群珍与王良师买卖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珍,王良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杨群珍。被执行人:王良师。本院在执行杨群珍申请执行王良师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人杨群珍与被执行人王良师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