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群珍与王良师买卖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群珍,王良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杨群珍。被执行人:王良师。本院在执行杨群珍申请执行王良师关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人杨群珍与被执行人王良师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二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