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柯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柯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以双方亲友做和好工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