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有珍、张生孝、康笜平与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有珍,张生孝,康笜平,乔岩,王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刘有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生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康笜平,男,汉族。被执行人乔岩,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有珍、张生孝、康笜平与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有珍、张生孝、康笜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向刘有珍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向张生孝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其中人民币5万元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其中人民币7万元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向康茁平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3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圃与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执行标的种类相同,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相同,本院已决定将本案合并到申请执行人杜圃与被执行人乔岩、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6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