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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闫灵丽与朱艳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灵丽,朱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闫灵丽,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栋楼*号楼4单位***室,系滴道区新百客,身份证号2303041976********。被执行人朱艳红,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滴道区光华委*栋楼*号楼*单元***室内,系个体,身份证号2303041984********。闫灵丽申请执行朱艳红健康权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滴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闫灵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艳红应给付申请人闫灵丽案款1,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滴道区人民法院(2015)滴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