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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姜文艳王志明关荧荧抵押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管春斌,姜文艳,王志明,关荧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管春斌。被执行人:姜文艳。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关荧荧。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文艳王志明关荧荧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不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悦审判员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