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鑫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062号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牛屯河路。法定代表人何祥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蒙,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鑫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周家浜。法定代表人周忠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华、黄超,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峰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427元,减半收取3714元,由原告安徽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