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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爱玲、张晗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爱玲,张晗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624号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68号东园大楼A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忠明。委托代理人:林文杰,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爱玲。被告:张晗泉。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爱玲、张晗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