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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焦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焦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261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孟某,男,1973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焦某,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女,1968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孟某、焦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焦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张某以其×××号巡洋舰39566CC越野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焦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张某所有的×××号巡洋舰39566CC越野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