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王加云与周在余、王怀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云,周在余,王怀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王加云。被告周在余。被告王怀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云与被告周在余、王怀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云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云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 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