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詹佛生与詹延金、詹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佛生,詹延金,詹金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540号原告詹佛生,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延金,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金兴,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佛生与被告詹延金、詹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佛生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