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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少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章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