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少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章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贤明、王晓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志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