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詹克忠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克忠,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詹克忠,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执行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25层,注册号210102100035518。负责人:裴连义。申请执行人詹克忠与被执行人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沈和民四初字第0032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玉伟助理审判员 倪志搏执 行 员 史新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