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陆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农民。200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在来宾市兴宾区东二路中兴超市大门附近用手扒窃覃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魅族牌手机1部,扒窃得手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被扒窃的手机发还覃某。经鉴定,被扒窃的手机价格128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在来宾市兴宾区东二路中兴超市大门附近用手扒窃覃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魅族牌手机1部,扒窃得手后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被扒窃的手���发还覃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扒窃的手机价格12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购机凭证、户籍证明,被害人覃某的陈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1280元,且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认罪态度好,判决前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基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