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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向玉方与甘在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玉方,甘在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向玉方,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龙河镇。被告甘在平,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兴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玉方与被告甘在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玉方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玉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玉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向玉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