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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马斌与切羊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斌,切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共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马斌,男。被告切羊,男。原告马斌与被告切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切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斌诉称,2014年4月中旬,原告带领10位民工到被告切羊在原东巴乡中心学校院内的空心砖厂打工制作空心砖。2014年6月28日施工任务完成,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对于尚欠的农民工工资25706元被告打了欠条。之后原告多次打电话或来共和县找被告要款,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拖不予付款。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25706元、支付相关交通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切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说明未到庭的理由,视为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诉求属实,被告拖欠劳务款的事实有被告切羊书写的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空心砖工资25706元,贰万伍仟柒佰零陆元整。欠款人:切羊2014、6、28”(原文表述)的欠条为证,对被告欠款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诉求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原、被告之间提供劳务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切羊欠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证实,欠条内容表述清楚,意思表示明确,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款,故对原告依照欠条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款25706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为索款支出的交通费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原告提交的相关票据,本院依法酌定为232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亦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切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斌欠款25706元;被告切羊支付给原告交通费用2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被告切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才让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