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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高维龙与刘宝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57号原告:高维龙,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宝迎,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龙诉被告刘宝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维龙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