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成都市新繁和森木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涛,成都市新繁和森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孔涛,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新繁和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20260449-4。法定代表人王洪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孔涛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繁和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新繁和森林木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孔涛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孔涛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毕世林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