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游永红与潘宗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永红,潘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2270号申请执行人游永红,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执行人潘宗福,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游永红与被执行人潘宗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56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游永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潘宗福向申请执行人游永红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50339.36元及偿还代垫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5元;二、被执行人潘宗福向申请执行人游永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潘宗福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宗福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潘宗福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潘宗福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游永红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宗福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宗福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恒丰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泉州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潘宗福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宗福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宗福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信息及采矿权信息;(4)经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宗福的车辆登记信息;(5)经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宗福的工商登记信息;(6)经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宗福的船舶登记信息;(7)经向福清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干部口头证实被执行人潘宗福确系该村村民,该村民长期外出,无法与其联系,未能证实被执行人潘宗福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潘宗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潘宗福的失信行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宗福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游永红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56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锜兴辉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津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