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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行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景德镇乐华洁具陶瓷有限公司与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乐华洁具陶瓷有限公司,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浮行初字第05号原告景德镇乐华洁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正华,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良华,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法定代表人宁少瑜,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泉河,男,该局副局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汪儒,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黄国强,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委托代理人吴子金,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景德镇乐华洁具陶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浮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浮人劳社伤认字[2015]1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德镇乐华洁具陶瓷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黄国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乐华洁具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乐华洁具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景德镇乐华洁具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耿丽萍审判员  郑淑仪审判员  但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