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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雍万林与丁春林、张金芝、张振国、安徽天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春泰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万林,丁春林,张金芝,张振国,安徽天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市春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443-3号申请人雍万林,男,1943年0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丁春林,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芝,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徽天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春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裕溪口新裕路。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在诉讼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振国所有的位于浩成天都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