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小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13号罪犯杨小兰,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白中刑一终字第000028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小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事判决。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杨小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兰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