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柴某,农民。被告张某,1991年12月23日,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儿子张书睿随被告生活至其年满18周岁,原告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63040元,被告给付原告夫妻共同债务分割款11500元,二者相互抵顶后,原告再给付被告51540元,原告今日给付被告3000元,其余48540元于2016年-2019年每年的1月1日之前付清10000元,2020年1月1日之前付清8540元;三、原告每个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被告应予以协助;四、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和陪嫁物品;五、双方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