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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07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居民。2002年8月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建宏,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王建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杜某通过陈某将人民币20万元借予周小超(已判决)作为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同时约定每月收取1.2万元的高额利息。2014年7月15日至7月17日期间,周小超利用该资金在本市城东街道“雅阁风尚酒店”房间以及“华祥苑茶庄”B01包厢内开设“十三道”形式的赌博场头,并由被告人杜某负责场头的打杂事宜。该场头共开设三天,聚集吕某、潘某、林某等人参与赌博,赌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2014年7月17日晚,温岭市公安局合成侦查大队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雅鼎湾商务酒店一楼华祥苑茶庄B01包厢内抓获被告人杜某。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小超的供述,证人吕某、潘某、林某、陈某的供述,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约定收取高额利息,并在赌场内从事辅助性事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郭军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仇仁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