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胡波与李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李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283号原告胡波。被告李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与被告李双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原告胡波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