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国中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902号罪犯陈国中,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国中犯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0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5月17日被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6月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辽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现刑期至2029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陈国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国中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中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