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破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章赵伟、朱善政等与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破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章赵伟。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朱善政。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朱桂国。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艳,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上诉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为与被上诉人铜陵市上家渔庄酒店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铜中法民清(预)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赵伟、朱善政、朱桂国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旭红代理审判员 卢玉和代理审判员 陈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