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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朱某全与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全,李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68号原告:XX全,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0010669083。被告:李政,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XX全诉被告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全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全诉称:被告将其使用的手机号转让给原告,由于无法过户,原告只好将该手机号码返还给被告,被告因资金紧张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保证于2015年1月22归还欠款71000元,并约定如违约愿意赔偿每天1千元的违约金,但此后被告并没有如期归还欠款。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还款,致使原告的财产权利迟迟得不到保护,为此特依法提出诉讼,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原告欠款及违约金共计852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XX全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政欠原告XX全手机号款71000元,以及如不能按照约定还款期限返还上述款项,被告需每天支付原告XX全1000元违约金。被告李政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XX全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XX全所举证据1、2、3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李政将其使用的手机号151××××6666转让给原告XX全,原告XX全为此支付价款71000元,因无法办理过户,原告又将该手机号码返还给被告李政。而被告李政因资金紧张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为原告XX全出具了欠条,并保证于2015年1月22归还欠款71000元,同时约定如违约被告李政愿意赔偿每天1千元的违约金(原告XX全诉求按照总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李政没有如期归还欠款。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政已经不能履行交付合同约定的手机号码义务,其在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后书面同意返还上述合同价款,原告XX全要求其按照约定时间返还合同价款71000元的诉求以及约定的违约金(诉求总价款的20%,即71000元×20%=14200元)应予以支持。被告XX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XX全货款71000元以及违约金1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李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燕云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法官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谯城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名称如下:账户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4×××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华佗支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账号:13×××48账户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