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枫与邵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枫,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刘枫,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邵伟,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枫与被执行人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邵伟已给付5000.00元,余欠15000.00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立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