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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重初字第4号原告李燕飞,男。原告曹静英,女。原告李燕群,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晟,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一层、六至十三层。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志宏,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于2015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负担。审 判 长  陈留永代理审判员  周丽花人民陪审员  曹丽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