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公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