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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公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