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海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海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527号罪犯朱海林,曾用名朱城华,男,1991年9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海林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0月因朱海林不按技术员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3.4分。罚金2000元全部缴纳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海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