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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大连佰汇机电有限公司与高长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佰汇机电有限公司,高长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汇机电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普湾新区炮台镇申炉村。法定代表人:张孝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健,普兰店市炮台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长明,农民,原审原告大连佰汇机电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高长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大连佰汇机电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拟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连佰汇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佰汇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佰汇机电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车兆东审 判 员  王歆代理审判员  梁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