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邱某甲申请执行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甲,女,住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邱某乙,男,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1)黑黑民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