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长诉被告兰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长,兰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苏玉长。被告兰冰。本院受理原告苏玉长诉被告兰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长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玉长承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