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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长诉被告兰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长,兰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苏玉长。被告兰冰。本院受理原告苏玉长诉被告兰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长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玉长承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