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德铭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172号罪犯周德铭,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中中法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铭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德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周德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德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3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德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