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蔡德铭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德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825号罪犯蔡德铭,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2)东一法少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德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蔡德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德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德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德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