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80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某某,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