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芝雅与郑斌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芝雅,郑斌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123号原告黄芝雅。委托代理人陈松来,浙江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斌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芝雅与被告郑斌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芝雅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芝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黄芝雅负担。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涵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