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钮某振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钮开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周艳,女,1990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00206********,汉族,住东海县青湖镇花荡村****号。被告钮开振,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住东海县青湖镇西五河村。原告周艳与被告钮开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艳、被告钮开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艳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1日订婚,订婚后于2012年10月9日生育长子钮永智,2014年5月25生育次子钮永川,2014年10月13日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动手打骂原告,脾气暴躁,无论是怀孕期间还是坐月子期间,原告都要惨遭毒手,甚至原告的母亲本身就有心脏病,都被打骂过,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要求离婚。被告钮开振辩称,我们发生矛盾的时候,财产都被原告拿走了,现在就只是小孩抚养的问题,如果原告坚持离婚的话,要求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小孩,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9月10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11年11月11日订婚,订婚后于2012年10月9日生育长子钮永智,2014年5月25生育次子钮永川,2014年10月13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了两名子女,应当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相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对待婚姻问题应三思而行,慎重为之。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宽容、相互谅解,修复夫妻感情的裂痕,和好如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艳与被告钮开振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安琪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