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明奇与胡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奇,胡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32号原告:石明奇。被告:胡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奇诉被告胡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明奇于2015年7月16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明奇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明奇负担。审 判 长 黄家河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