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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明奇与胡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奇,胡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532号原告:石明奇。被告:胡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奇诉被告胡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明奇于2015年7月16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明奇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明奇负担。审 判 长  黄家河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