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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祝长安与武士安、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长安,武士安,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226号申请人祝长安。被申请人武士安。被申请人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327国道路北济宁市车辆管理所对面。申请人祝长安因被申请人武士安、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逾期,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士安、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祝长安自愿提供位于兴唐国翠城9号楼东三单元十层西户(房权证:中区字第××号)、古槐辖区红星花园小区4号楼东二单元三层东户(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两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祝长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申请人祝长安自愿提供位于兴唐国翠城9号楼东三单元十层西户(房权证:中区字第××号)、古槐辖区红星花园小区4号楼东二单元三层东户(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两处。2.冻结被申请人武士安、济宁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