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施红兵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红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静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红兵。辩护人杨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红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红兵及其辩护人杨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红兵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冒用吴某某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平安银行信用卡三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在上海联华快客便利有限公司等处透支使用,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0,191.43元;冒用洪某某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在上海好德便利有限公司等处透支使用,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60,021.90元。2013年6月1日被告人施红兵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后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西渡派出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洪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红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施红兵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施红兵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红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施红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赔被害单位光大银行一十二万六千九百五十二元八角、平安银行一万三千七百三十八元六角三分、民生银行七万九千五百二十一元九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 灏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洪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公绪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