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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曹巧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484号罪犯曹巧凤,女,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巧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0年6月1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曹巧凤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1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曹巧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曹巧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在国家明令禁止“法轮功”后,罪犯曹巧凤仍然在家制备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利用互联网下载“法轮功”资料后在制作成宣传单、小册子等宣传品向社会散发。2009年9月15日14时许,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大石桥派出所民警在罪犯曹巧凤家依法查出大量“法轮功”宣传品。该犯系老年罪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巧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改造方面,由于年龄偏大且身体有病,未能参加劳动。2013年9月、2014年4月、2014年11月表扬3次,2013年3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梁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曹巧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巧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 王 蕾代理审判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杨 莉 更多数据: